2019年10月25日,金豫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组织开展全体员工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活动第五期。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复杂的流程、庞大的人员规模及宽广的涉及领域,企业中每个人的每一步操作都有可能出现漏洞,为企业埋下难以估量的风险隐忠。企业的运行本身就是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努力拓宽市场,发展经济时不免会为法律风险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因此企业中每个人都应对法律风险防控引起重视。基于此,集团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对于公司运营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进行学习
本次学习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股东及主要人员责任承担。
1.发起人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2.对内责任。主要包括补充出资(连带) 违约责任。3.对外补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未尽出资义务(含抽逃)股东对债权人在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其他发起人对该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增资时董事、高管的相应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的连带责任。4.一人有限公司混同责任。主要包括财产混同后的连带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5.诉讼时效规定。即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是出资与章程。
1. 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演变。主要包括注册资本自1993年至2005至2014年的三次变化和出资方式的变化。2.特殊类型、特殊情况的出资。主要包括贪污、受贿、侵占等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划拨土地或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土地出资等几种特殊出资情况的处理方法。
三是股东与股东会。
1.股东权利之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主要指的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此次活动由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同志主持,并进行了全面讲解,详细地向全体员工介绍了公司目前涉及到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并带领大家进行分析讨论,提高大家在开展业务完成工作时的法律意识,严谨地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以免埋下不必要的风险隐患。